贺卫方:嘉言论坛物权法实施与财产保护研讨会发言稿

作者:贺卫方2007-09-1816:01:32发布于:博客中国分类:默认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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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每次参加这样类型座谈会的时候,心里面都有一点紧张,因为我自己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从事民法研究和物权法研究的学者,自己学法律之后,让我们的家人和父老乡亲很失望的是,明明是学法律的,但是问什么法律问题都不大懂,都是半瓶子醋,但是前一段时间,我住的小区也发生了一段维权的活动,著名的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合建的宿舍楼群蓝旗营小区的维权,我没有亲自参与,有一位律师在帮助,巩教授也是维权六君子之一,这是典型的国有资产流失,因为我们住那个地方是国拨土地,最后有一块地原来准备建会所性质的建筑,没钱,去年的时候,清华大学就说,我们准备在那儿建出版大楼,出版社是企业,企业占了国拨土地,在巩先生看来这是属于国有资产流失,流失到企业里面,我们维权的办法很有趣,苏州的朋友多少借鉴一点。


郑重申请游行,于2007年6月3号上街游行,这个日子也不是特别好的日子,照例是不准,游行示威法游行示威取缔法,是不允许我们游行的一部法律,同时我们住那个小区里面有许多的老人,这些老人已经退休了,学者们,在相关的围墙用毛笔写上大的标语,热爱家园、保卫家园,无法保卫我们的家园,据说史上写得最好的维权标语,书法非常漂亮。在相关的建筑区域拉起很大的横幅,抗议清华大学侵犯业主权力的野蛮行径,我们的大标语标在蓝旗营20层楼的楼顶挂到一楼,人来人往的地方,很热闹,一时间也成为许多媒体争相报道的典型,因为这毕竟发生在这个国家最好的两所大学中间的事情。最后的结果还不错,不建了,清华大学说受不了这帮人了,没办法和这帮老家伙缠,他们握有法律的武器。


今天这样一个案件,也是非常有意思,也是非常典型的,发生在我们国家改革开放方面走在前面的苏州市,而且是在工业园区所发生这样的案件。我们大家进行一块的讨论,不仅仅是法律界的人士,而且包括经济学家们,我想大家讲的都非常地深入,我特别感到成晓霞老师、赵红梅以及龙卫球老师细致解读一下法律的环节,我自己觉得听起来,案件其实比我们粗看起来要复杂一些。


复杂性其实有时候想来,有时候还存在着合同解释的问题。比方说,尽管中间出现了某些变更,但是就这个事件本身来说,我觉得应当以让业主买房子行为为最重要的一次行为,也就是说什么是有效的,有效的就是说,我们一看这样一个环境,我们一看这样的一个房子所在地,房子前面的环境,我们就决定去买了,宣传材料现在还挺在那儿,包括网上的材料,让我们最后下定决心买房子的行为这样一个要约是最重要最有效的要约,因为房子这个东西和我们在街上买一根油条行为是不一样的,这对于任何家庭来说,即便是很有钱的人,这也是一个重大的行为,重大行为的决策,甚至导致了我们决策,法院在确定这样案件的时候,应当以最初让我们买房子的要约条件为终极性的邀约条件,不能再随便改,相反后来改革的是违反契约自由,违反了承诺必须履行最基本的法律规范行为。


第二个方面,我们需要想的是,订立合同本身和合同条款的解释不应当解释成为最后说,我们自愿订立自我损害的条款合同。我们怎么可能订立一个自我损害条款的合同呢?大家知道死刑问题,现在也是广受关注,为什么应当废除死刑,有一派很有利的论证就是说,国家是我们的一个契约,一块为了保证我们的安全,为了防止我们的财产无端剥夺,生命无端剥夺,我们一块建立这样一个国家,我们建立国家的时候,我们可以推定没有一个人说我授权国家什么时候可以把我的生命剥夺,死刑为什么是错误的,国家无权剥夺我们的生命,这是更重要,更深入更深刻契约性的假定。朱先生说,从第一页到第二十一页都有合同效力的,但是我要说,这里面存在解释的问题。在物业服务公约里面,任何条款都要本着为业主服务,维护业主权力的角度解释,那就是说,开发商可以对于相关的草坪、网球场进行处置,但是任何这种处置都不能够从根本上损害业主利益的角度,这是我个人从法理学的角度思考,龙卫球教授,我讲的在民法看来是“歪理邪说”的话,你可以私下给我纠正。这是合同解释方面非常重要的一些最基本的要素。


广告式的东西,引诱我们去买这个房子那些话语,那些海报,那些在网上的宣传,是不是构成了整个契约行为的一部分?这一点我有一点疑问,我搞不清楚。但是我总觉得,我们买东西都是相信广告,我买一本书,书后面经常印一些话,我们叫那个话叫勾魂语,把魂都勾掉的那种语言,我经常看一看后面勾魂语,一看勾魂语觉得这本书还不错,值得买,我就买回来。现在书业出版方面还不错,大部分勾魂语都是名副其实,好的勾魂语有一点回旋余地,不至于让勾魂语说得太满让你失望,房地产商的勾魂语,政府的勾魂语到底是不是合同的一个有机的组成部分,或者说将来所作所为严重违反从前所许诺的这些东西,是不是在法律上应该加以制裁或者处罚的行为,不履行自己承诺的行为。


之所以大家在开这样会的时候,开完会之后,心情很沉重,因为我们在维护公民财产权力方面,的确是遇到一些比较大的障碍,即便是物权法要生效了,但是这些障碍看起来可不是说一部法律就能改变的。比方说,比较根深蒂固的,对于私有财产某种警觉、仇恨,对侵犯私有财产的行为抱着无所谓这样的心态,这个心态可能不仅仅是政府的高官,而且也包括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包括我们的政府。刚才赵红梅老师谈到私有土地的问题,在这个国家可以说,我们的民法典急不得,没有那么着急,这个国家不具备支撑一个好的民法典的社会基础,我认为民法典搞的话,最好的办法把台湾的民法典拿过来直接用,最省事,不需要起草,费那个牛劲,那是中华民国民法典,那是诞生我们中国大陆的,一批三十年当年那个年代最伟大的法学家立了一部在华人社区经过长久检验证明是比较合理的一部民法典,我们为什么另起炉灶自己制定一部,江平老师费了脑子,王立民教授人憔悴得很,为民法典,还搞过绿色民法典,别绿色和红色,就把台湾那个搬过来直接就行了,有一点点开玩笑,别人认为我胡说八道,如果用那部法典的话,为两岸统一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而且省了我们多少心力。但是我还要说,即便把它搬过来,有些条件还是没有满足,运用起来恐怕还是有问题,包括一个发达的、富于力量的市民社会并没有在大陆形成,没有一个市民社会,民法典叫什么,没有一个有力量的市民社会,足以和政府的权力相抗衡的市民社会,民法典缺乏一种根基,缺少一种人的支撑,社会的支撑。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是,这个国家最主要的财富仍然是国有的或者是准国有的形态,那就是土地,城市所有的土地,三味书屋下面这块地是哪儿的,我前一段时间来买书的时候,我问老板,这个房子还在这儿啊,怎么还不拆掉,下面卖书的小朋友说,这个是我们自己的,拆不了的,真的要拆的话,恐怕老板也挡不住,为了公共利益。


农村土地是什么,集体所有,世界各国的法学家一听集体所有脑子就大,什么叫集体所有,集体所有是什么意思?集体所有怎么行使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谁来行使,行使的过程又是怎样的程序和步骤,所有这些问题都是不清不楚的,所以每年这个国家500万亩的可耕地土地流失,人们说一亩地就一个农民,每年有500万的农民变成失土农民,没有土地的农民。当我们在一个不是属于拥有所有权一块土地上建房子的时候,就好比是我们想再一个松软的沙滩上建一个高楼大厦一样,它的基础到底在哪儿?江老师说,地是七十年,房子是无限的,但是地给收去了,房子拿走了,搬到别处去?我们现在面临很大的障碍,这种障碍不仅仅是法律意义上的,更重要的在于观念方面,更重要在于社会主义学说的前提和假定,这个假定就是公有制优于私有制,私有制是万恶之源,是一切罪恶的来源,这样的一种思想的前提,仍然是在今天相当流行的,为什么现在网上那些左派,动不动就说,气宇轩昂在指责这个事情,对私有财产进行辩护的人经常被指责为有钱人说话,不得不躲躲闪闪,扭扭捏捏,欲言又止,这样的方式声张我们的权力,根本的大是大非问题没有解决,这是特别难的一件事情。


第二,观念性的东西或者现在的现实就是这样的,房地产商和政府之间的过于紧密的关联,房地产的开发或者说发展也是GDP非常重要的部分,业良教授也知道GDP对地方官员来说是多么重要的一件事情,苏州这个地方出官,江苏省的官,全国各地的官,江苏GDP厉害,苏州的GDP厉害,房地产商投资开发房子自然而然和政府有天然的亲缘关系,这一点使得业主在维权的时候不得不面对不仅仅和房地产商斗争的问题,房地产后面站的是政府,力量的不平衡,力量对比现实显失公平经常成为一个事实。


第三,维权的环境。法院不中立法院不独立,不敢相信法院,打官司敢相信,只要这个材料非常确切,有张起淮这样大牌律师代理我们就一定能够胜诉,在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起诉,苏州市中院二审判决,最后我自己对这一方面有一点信心不足,法院没有办法真正超然于地方利益,地方经济利益,地方政治影响,而保持真正的严格的中立。


增加了我们在这样一个事情方面,我们可以想象到有多么的困难,司法不独立,政府和有钱人特别亲和,私有财产正当性没有得到确立,我知道是非常困难的,但是我想任何国家民主制度或者说法制的制度都不是有等待或者懦弱心态能够获得的,我特别高兴地看到,业主们这么热情投入到这个事情,法律不见得那么可信,大家都不相信法律有用的话,这个国家真正完了,我希望苏州这个事情能够证明,我们这个国家还有救,我们的法院还有救。谢谢!


(现场速记稿 未经作者审定)

本文作者:贺卫方

文本出处:博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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