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许霆案反思中国司法改革

作者:贺卫方2008-05-2814:05:05发布于:博客中国分类:默认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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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许霆案反思中国司法改革


答《南方都市报》记者问


贺卫方



贺卫方按:这是发表在昨天即2008年5月25日《南方都市报》的一篇访谈录。遗憾的是,发表之前没有让我修订一下,结果出现了一些明显的讹误。我赶快细读一遍,做了这样一个修订本。2008-5-26



媒体监督司法是一把双刃剑



南都:许霆案由无期改判为五年,辩护律师杨振平把此结果归为“民意的胜利”。您如何理解和评价这种说法?



贺卫方:我不同意这种说法。我们其实很难说一审就是错判,只能说中国现行法律体制中间存在一些缺陷,而这些缺陷对法官的判决有一定影响。媒体报道引起的广泛批评,也引发了司法界来研究做出何种判决比较合理。民意固然显示了它一定的力量,但说不上这是民意对司法的胜利。只能说,公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感觉对司法判决发生了相当大的作用。



南都:许霆案自始至终都处于全国民众的目光之中。近年来民意对司法的关注程度,可以说越来越高。



贺卫方:许霆在拿着他的卡取钱时,万万没有想到他的行为为中国的法律界出了如此巨大的一道难题。当许霆案原一审判决刚刚下达时,全国为之一震:17.5万元判处无期徒刑,这位年轻的小伙子要为一念之差付出一辈子丧失自由的代价!这让全国群众都感到一种困惑,大家的法律感觉一下子都被激活了。每个人都会想一想自己面临这样情况的时候会怎样处理,因为许霆这样的事有可能发生在我们每个人身上。怎么判?判多重?老百姓有自己的一种感觉。网络上发表意见的网友并不见得是受到过专业法律知识训练,但他们对案件的事实有一个基本把握和比较判断。他们会说,有些贪官一下子贪污了几千万块钱才判了无期徒刑,而许霆在取款机上是取钱,不是一般的盗窃,也不是所谓抢劫,为什么判了无期?上层的人犯了法有时不会受到处罚反而还会提升,小老百姓(许霆)就受到这么严厉的处罚,天理何在?



南都:我们今天耳熟能详的“孙志刚案”、“刘涌案”、“钉子户事件”等,都是发生在1995年之后。那么,改革开放30年来,人民心中的法律意识(民意)第一次被激活,您认为是什么时候,因为什么事件?



贺卫方:“文革”刚刚结束的1978年,有一个“蒋爱珍案件”,那时我还在大学读法律。蒋爱珍当时在新疆建设兵团,由于别人捏造一些她个人生活作风上的问题,不断流传,让她感觉到简直没有办法活下去,最后一怒之下拿枪打死了作恶多端、对她伤害最重的几个人。这在全国引发了很大的轰动,1979年《人民日报》也报道了这个案件。蒋被判死刑,我们学校的高绍先教授当时发表了一篇文章,名为“假如我是蒋爱珍的辩护律师”。全国一关注,蒋爱珍后来就改判为无期徒刑,到后来就释放了。当时正值民主法制建设深入人心,虽然当时媒体比较少,但这个案件的报道引发了大家同情,一下子就引发了人们关注。



南都:改革开放以后民意日益高涨,其实伴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



贺卫方:社会越复杂,人的能动性就越来越大,对于规范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1979年,《刑法》的颁布,次年生效,从那以后判定一个人到底犯罪与否、怎样处罚这种犯罪就有法可依,而不是一味地喊口号。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颁布,从此确立了人民具有起诉政府的权利,也激发了国民对于法治的更强烈的期待。比方说,现在依照法律的规定做出了判决,就有可能会触动大家心中的法律感觉,认为这个审判是不公平的,哪怕它是符合法律的,大家都来进行讨论,如何去通过民主的力量或者其他方面的努力,使这个法律在严格和灵活之间取得更加好的平衡。



南都:这种“心中的法律感觉”终归要通过媒体来传达,而网络的兴起,使得这种传达更为直接。您曾说,“网络是时代给中国人的礼物”,在司法层面我们该如何理解这句话?



贺卫方:在“前网络时代”,舆论比较容易管理和控制。网络出现后,相对比较自由的网络空间给中国现在的司法制度带来了很大冲击和影响。比如“孙志刚案”通过网络牵动了多少人的视线,“一个公民的非正常死亡”让这个年轻人的悲剧受到全国乃至全世界的关注。在这样的舆论压力下,政府废除了1982年就起开始实施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管理办法》,我们人身自由获得了一些扩展。



南都:在“孙志刚案”中,我们看到的是媒体和民意的正面作用。但对于“张金柱案”、“刘涌案”,您好像认为媒体扮演的角色并不光彩。



贺卫方:“刘涌案”二审时,辽宁省高院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但随即有媒体报道,标题特别吓人:“黑社会老大竟然逃脱法律制裁”。网络上太疯狂了,几十万人这么一吼啊,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巨大的压力下对刘涌进行特别提审,原因就在于媒体的压力。但是,这不是说新闻媒介对法院形成压力,而是媒介通过上层领导对法院形成压力——《焦点访谈》一报道,领导就要批示。媒体的报道可能使一个案件有不公正的结局,也有可能是公正的结局,媒体扮演的是某种双刃剑的角色。



南都:这似乎是一个难以调和的矛盾。



贺卫方:对于调和这个矛盾,我还是比较乐观的。其实很难用司法制度这样一种客观中立的标准来要求媒体,法官永远应当是不偏不倚的,但是媒体完全可以有自己的一种观念。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于司法应该不受这些东西的干扰,司法本身要有独立意识,不受其他任何权力的控制。在实际操作时,在体制方面对人事、财政进行真正独立,执行宪法规定的“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一点才是最重要的。



南都:那怎样才是媒体监督司法的理想状态?



贺卫方:司法界有“防火防盗防记者”,不喜欢记者报道案件。我可以非常明确地说,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有唇齿相依、唇亡齿寒的关系:一方面新闻自由需要有良好的司法制度去保障;另一方面,如果没有直率的新闻对司法进行批评和监督,也很难有独立公正的司法。



媒介从业人员的素质很是关键,这一点是我们新闻界最缺乏的。我们不能再像从前那样“黑白分明、对敌斗争清晰”,没有哪边就一定是邪恶,哪边一定是正义的。所以媒体在做报道时应当平衡,不要先入为主。这样的话,法院面临的压力就可最小化。不同媒体的之间应该存在不同的立场,这样媒体之间又可以取得另外一种平衡。同时,亟须建立一个案件判决书公开的制度。一个公开透明的司法体制,必须要让全社会能够看到法官手中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判决书,这是司法公开的一个基本性的要求。



中国很难走向判例法



南都:在许霆案之后,各地又接连爆出一些类似案件,例如“云南许霆案”。许霆案的改判不仅令当事人看到希望,甚至改变了一些原审法官的态度。对于“云南许霆案”的主角何鹏,现已上诉请求改判。你认为应该改判吗?



贺卫方:我希望所有的“许霆”都能改判、轻判,他们没必要承担那么重的刑罚,判个五六年我还是可以接受的。中国现在的量刑还是普遍过重,迷信重刑,这个观念一定要改。



但这又涉及另一个问题,我国是用成文法,而不是判例法。大陆法系最主要的特征就是成文法典,但现在最大的问题就是,能否通过司法的努力,通过法院尤其是上诉法院的努力,对法律的具体条文给出一个对法官有强大约束力的司法解释。这是中国法学研究和司法工作目前面临的一个很大的问题。如果一个国家仅仅是法律条文全国适用统一,但各地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却差异很大,那么各地最终的判决结果肯定是不一样的,这就会伤害司法的统一性。



南都:能否这样认为,许霆案会成为类似案件的一个“判例”而存在?



贺卫方:我认为许霆案的判决很难成为判例法意义上的先例,也很难真正影响立法,因为它的判决缺乏内在的推理。难道是只要再对ATM机犯罪都判5年?但事实问题总会不同,可能很难处理。最高法院一直力求建立某种准判例法的机制,比如近年来倡导的“案例指导制度”。他们想借助法律研究来寻找优秀的个案,建立起对法官有指导意义的法律准渊源。



南都:那我们是否可能因为许霆案,在中国能够建立起一个类似英美的判例法体制?



贺卫方:寄希望一个案件推动我国司法的变化,恐怕比较困难。英美法系的思考是:法律具有一种确定性,有一种可预期性,比如判例法就是遵循先例,同样的事情应该受到同样对待。但是,你怎么去区别手边的案件和以前的案例?你只有区别开了,才能够进行把握。英美法系由此实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我们必须作出制度上的努力,让这个国家的公民不因为地域、时间、身份的差异就有所不同,不能昨天判五年,今天就判无期。许霆这个案件的结果我本人比较满意,那么何鹏现在怎么办?全国各地的“许霆”该怎么办?



良好的法治不把当事人的命运完全依赖于某个法官,也不依赖于媒体是否报道和怎样报道。想想美国立宪者们在宪法制定过程中不断地思考的问题:在建立宪政和良好的法治之前,人类的命运完全取决于偶然因素,宪政的目的就是让我们能够驾驭我们的命运,能够真正地生活在一个自由的国度。这是所有法治社会的根本目标。


本文作者:贺卫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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